由高額賬單,談及消費者應注意的事項 ㄚ德最近最慘痛的經驗,是見到兩次「撥接電話」的賬單,一次是2000多元,一次是3000初,讓ㄚ德著實嚇了一大跳,一生氣起來,則涵養就很差,平日省吃減用,該大方就絕對不會吝嗇,我是不可能搞到讓自己「寅吃卯糧」的。 被家人碎碎念,尚是小事,更為重要的是10年前辦理撥接上網時,對於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條款中的費用計算的方式,並未全然地搞清楚,雖然立即改用ADSL,卻先挨了兩記重拳,這不是聰明的ㄚ德,聰明的做法,因為通過自身受害的經驗,來學習東西,向來被ㄚ德視為是很笨的學習方式,因為是「計時上網」的 澎湖民宿關係,則我在Hi-Net上網,對其使用,也會隨著我上網時間的增加,而讓費用水漲船高起來。 開始反省,進行檢討,回到過去,瞭解當年,何以會輕忽它呢?憶思往昔,早年ㄚ德不太看重電腦知識,雖早在10多歲時,我就已經知道它對未來生活的重要性,但就是不把它當成是一件很重要的事,於今稍微懂點它,我還是如此想它,因為我認為「電腦比人腦笨」,10幾歲我就這麼看電腦,今年40歲,經過20s幾年,我還是這麼看它,並且不認為PC對自己的生活與未來追求的理想,真的有何重要性可言, 租屋反正不太懂,則接觸少,故不要採用「包月制」,而採用「計時制」,卻對它計費的公式,並未花時間去弄通它與計算其可能損害的範圍,反正我就想著我一定會少上網的,花費費用不會高到那裡去,若有上網,則在一定時間內有基本費可以Handle住,那裡知道沒有Handle好,一旦輕忽了,就是以兩張高額的帳單,做為對ㄚ德一種「未經心」的懲罰。 本來我很氣Hi-net為何會突然要提高費率?走去其門市部門,他們又只告訴ㄚ德撥接一分鐘要多少錢,而並未提及十年前ㄚ德在申請Hi-net時,在規定要寫、要簽的紙 澎湖民宿上文件中所「打勾」的事項,如所欲使用的要項及其功能,它也涉及到您的使用權益的範圍與付費的多寡程度。十年前,匆促地打勾,當時中華電信中的Hi-Net商品,對消費者購買這個商品的交易行為,沒有給我(消費者)一份當時簽定使用者文書的「副本」,如民眾報案時,警察會給您(民眾)的三聯單一樣,表示有這個「行為」,一個是商品交易行為,一個是確定報案憑證,事過境遷,多年,ㄚ德當然也忘光了,經由這兩次與Hi-net客服部的人員聯絡,方喚回與感召當年依稀的記憶,就自然而然地氣定神閒起來,因為原因,並不是ㄚ?西服w原先所猜想的,「合約內容」就在當年的「Hi-Net用戶申請文件」中,而以「當年文件」,作為「證據」,成為解決客戶報怨的憑據,雄辯如我,也無言以對,卻有感而發,有些想法,分享: 一、消費者閱讀重要合約法條的必要性。 民主法治社會中有關「消費者權益」的部分,在生活中,會引人衝突與不開心的事情,常常是「權力」與「金錢」,因為有得有失,甚至是此得就彼失,因此,並非是大家都歡喜的事,而得與失卻常在同一條線之間在拉扯著,甚至是在商家與消費者雙方之間拉扯,你(消費者)購物多付點錢,我(商家)賣這個商品就多賺點錢, 房屋貸款就從您(消費者)這邊過來,我(商家)就賺到某些錢,而商家在商言商,很少會做賠本生意。這難免會有些衝突,後來就出現「保護消費者」之「公益團體」出現。因為「金錢」的關係,是會惹得彼此雙方(消費者與商家)產生衝突,若雙方私下又喬不攏,無法和解,於是通過這些消費的商品,開始有「經濟法規」的出現,在約著彼此,而以「法律」來解決彼此間的衝突。消費行為,是由「生活的法律」所規範的,人出去買東西,就是在消費,有「消費行為」,它是人們「生活」的一部份,是「消費生活」或者說是「購物生活」。買賣商品,都一定有對兩造(消費者與商家 褐藻醣膠)於商品上頭權利與義務的規定,而商家居「主動權」寫下一些條文,在合乎「法律的形式」之下,使其發揮作用-特別是在消費者看過同意,簽下名字,一旦起衝突時,不論是購物行為,或是買賣契約,一旦告上法院去,法官就是看「這個」在判案,這個就是在法院中的「物證」。千言萬語,不如一紙契約書。因為兩造會各說各話,各護立場,各持己見,以護持「自己最佳的利益」,故不如看物證,是較為公平客觀一點的-但它不是絕對的,是法治社會能貫徹執行的一個解決人們衝突的小環節。 金錢,是很現實的東西,商業行為常與金錢在打交道,所以商業交易行為常常是「看錢不看人」,「看 襯衫物品不看人」,而法院的法官在判決這種案子時是「看物證不看人」─此「三看」,還是有點問題的─,如看雙方合約內容,來決定誰對誰錯,但這個合約的產生,不能違背國家法令,否則在「法律」上是無效的,這就是「合約」的重要性。因此消費者於購買重要的商品時,簽定影響與規範自己幾年的合約與契約,應該要逐條仔細看,重點不只是看自己可以享受那些供應商所提供出來的服務,更為重要的是先看「當我不履約」時,其「懲罰的條款」如何?與「計算的公式」如何?-這,會決定消費者與簽名者,應該要付出多少費用及其代價,有些人輕忽這點,後來的確付出了一些代價,這有很多人的親身實例,「向法院告 東森房屋狀是告不贏的!」 二、從計時制→包月制。 在當時(10年前)的時空條件下,「計時制」被我認為是最適合自己,是當年最佳的選擇,多年以後,卻已經不太適用現在我頻繁的上網與瀏覽學習,到了該使用「包月制」的時刻,而「無時間限制」去上上網,這於我現在才「有利」。兩種網路使用計費制度,在一己對網路需求不同以後,就有「改變」之需求出來,後來我就改成「包月制」。 ㄚ德「現身說法」,是故文件不可以亂簽,一定要先看裡頭的內容,並問對方(商家,或銷售人員)一些問題,若當下看不太懂,請問是否可以帶回去研究一下那些條文,若不行,依「社會經驗法則」,那個東西一定有問題,並在工商業社會,簽 酒店經紀定合約以後,消費者都要要求一定要有個「副本」保存,它就是「買賣契約」,以便後來解決雙方消費行為的衝突,可以拿出來看看,這是聰明人的做法。 「變動著生活,所產生的歷史」,對人們的生活及事物,有其影響力,甚至有更新的必要性,特別是當時空環境條件與個己需求的遷變,則人對於事物也不能固執不變,對生活事物之遷變,人們本應該要有其敏感性,ㄚ德因為輕忽時間需求的事物之不同,故對此一不經心,自給了一個有苦難言、苦中作樂之笑,卻有點笑不太出來。(^ ~^),然而,” 0” 怎麼不見了。  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訂做禮服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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